林女士参加当地一家旅行社组织的西双版纳五日游。途中在旅行社指定的饭店用餐时,因饭店内楼梯台阶湿滑,林女士滑倒致右手臂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两万余元。伤愈后,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旅行社全额支付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林女士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并按规定支付了有关费用,双方形成了旅游消费服务关系,旅行社应对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因此,旅行社对林女士的伤害负主要责任,应承担医疗费等损失的大部分;原告本人在旅游过程中也负有注意义务,故其亦应对造成的伤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全部损失的60%。
一审判决后,林女士以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及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交付了旅游费用,与旅行社形成了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在其提供的服务过程中,负有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义务。因被上诉人指定用餐的饭店楼梯湿滑,导致上诉人跌倒受伤,系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条件存在瑕疵,违反了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全额赔偿上诉人的损失。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林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全部损失。
同一起旅游纠纷为何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同?
本案中,一审法院选择适用的法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相关法条是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不同过错程度,对受害人的损失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了相应的分担,由旅行社承担大部分损失。
二审法院适用的是民法典,该法相关法条认定是否违约不需要考虑侵权责任中的“过错”问题,只要存在违约的事实,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二审法院正是基于林女士摔倒的事实,认定旅行社一方违约,承担100%的违约责任,应赔偿林女士全部损失。
(《中国妇女报》7.29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