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5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某海鲜店老板温某从海鲜市场订购海鲜货品后,由司机陈某开车将货拉到罗湖一酒店门口,车上同时载有余某、严某和何某3名货物搬运工,并且约定搬运工的工钱由老板温某支付。
当车开到酒店后进行货物搬运时,余某与严某因抢货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致使货箱破损,货箱内的水和冰等洒落在车上。当余某准备下车时,因脚下湿滑突然从车上摔落并倒地不起(头朝下、腿搭在车上)。其间何某经过,便将余某的脚从车上挪开。
货物搬完后,何某、严某和司机陈某无视余某的情况离开现场。直到十多分钟后,经过的路人报警并拨打120。待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发现余某此时已离世。随后,余某的配偶及子女将某海鲜店老板温某、货车司机陈某及两名搬运工何某和严某诉至法院,请求四被告共同赔偿707158元。
罗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余某在搬运货物的过程中从车上摔下死亡,温某对此并无过错,因此温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司机陈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及驾驶人,在余某摔倒后是有救助义务的,但其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驾车离开,故其对余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余某与严某争抢货物致使货箱破损,货箱内的水和冰等洒落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关联。在此情况下,严某有一定救助义务,但其未予理会径自离开,故对余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何某与余某之间不具有法定救助义务,因此,何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事故系由余某在下车时未尽到谨慎义务引发,故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根据司机陈某、同事严某的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酌定司机陈某承担2%的赔偿责任,严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1454267元,判决司机陈某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9085.34元,严某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3628.01元。
(《法治日报》7.21 唐荣 李文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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