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蒋某想买某热销楼盘房屋,向中介廖某咨询。廖某联系了同行施某,施某也买不到,但想着万一蒋某通过摇号买到房,自己就可从中赚一笔,于是谎称可以通过内部操作买到,但要收取16万元“打理费”。廖某告知蒋某买房需20万元“打理费”,蒋某同意,和廖某签订了购房委托协议。没多久,蒋某听说该楼盘的房价远低于市场价,再次和廖某签署购房委托协议购买第二套房,并先后转给廖某40万元“打理费”,廖某转给施某32万元,自己截留了8万元。
2021年7月21日,当地政府部门发布公告,称某楼盘所有房源全部由国企回购作为人才公寓,不再对外销售。蒋某带着疑惑问廖某,廖某转问施某。施某为稳住蒋某,声称自己认识该楼盘的“刘总”,并假扮“刘总”承诺让蒋某优先看房、选房。
后来,施某先后编造买房需要交纳“认筹费”“号费”等理由,又从蒋某处骗得143万元。后蒋某多次催施某带其去看房、签合同,施某先是不肯见面,后又谎称开盘推迟。
2022年7月,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某返还购房款。在诉前调解阶段,施某拒不到场。蒋某心生不满,购买了红油漆,并多次在施某母亲住处的外墙、大门等处泼油漆、写大字,施某母亲不堪其扰报警。
2022年11月,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受邀介入蒋某寻衅滋事案,经阅卷发现施某有诈骗蒋某购房款的犯罪嫌疑,遂提出立案监督意见,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对施某立案侦查。2024年1月,施某到派出所投案。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督促廖某退出8万元并返还给蒋某。近日,该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施某提起公诉。施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对于蒋某的寻衅滋事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并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2023年12月,该院对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日报》7.16 卢志坚 刘艳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