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24年07月13日 星期六

    公告

    《 文摘报 》( 2024年07月13日   09 版)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吴兴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分公司与被告吴兴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皖0124民初560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小亮:
          本院受理原告李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现在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25日上午10点在营山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开庭前举证。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公告

    黄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缘茂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川 1322 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甘肃省东乡族白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学文(身份证号码:6229211976****3610):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麦藏诉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甘2926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马哈三:男,东乡族,住东乡县锁南镇巴苏池村下牙子社1号,身份证号:6229261998****0038。
          本院受理原告马黑山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 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邓国建: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李伟与原审被告杨立、及你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豫1602民再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永治、韩锐峰、刘红芹、崔志良、张桂梅:
          申请执行人河南尉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治、韩锐峰、刘红芹、崔志良、张桂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4)豫0223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24年4月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永治、韩锐峰、刘红芹、崔志良、张桂梅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你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参选评估机构通知书、拍卖变卖裁定书,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尉氏县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限你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本院定于2024年8月13日在本院执行局220室对被执行人张永治名下位于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城关镇鱼市街西段北侧鑫宇天城A座101房产选定受托机构,于2024年8月16日10时到现场进行评估。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豫0191执70号
          关于郑州安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渭南市东方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高志娟、张晓青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豫0191民初14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渭南市东方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安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649922.9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649922.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自2023年6月3日起计算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329984.59元);二、被告张晓青、高志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代偿款和违约金向原告郑州安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郑州安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1649922.93元代偿款范围内对九台抵押车辆(车辆识别代码为LZYTDTC25M1020359、LZYTDTC24N1007457、LZYTDTC24N1007460、LZYTDTC26N1007458、LZYTDTC28N1007459、LZYTGTB22N107465、LZYTGTB20N1007464、LZYTDTC29N1007857、LZYTGTC21N1007519)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郑州安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4年1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扣押相关财产,现予以处置,执行案号为(2024)豫0191执70号。现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市东方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高志娟、张晓青送达本院(2023)豫0191民初14536号:查封裁定书、责令履行通知书、查封公告、拍卖裁定及车辆评估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执行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相关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向本院提交材料主张权利,逾期未提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二四年七月八日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