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既要考虑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主要用于攻克“执行难”,确保绝大部分案件得到高效执行,同时要给“执行不能”案件出路。最高法强调,要区分“失信”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避免把存在“失能”情况但无“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失信”与“失能”,虽都是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的常见状态,但实际情况却天差地别。“失信”指的是“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而“失能”则是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通俗地说,前者是“不还钱”,后者是“没钱还”。
2024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删除、撤销涉及“失能”人员的失信信息共计62.55万人次。对“失信”的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守护的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关乎的是法治的权威与尊严。而给“失能”的被执行人以实际出路,尤其是不把他们纳入失信名单,本质上则是“法治文明”的体现,彰显司法的温度与情怀。
(《新京报》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