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等诉称,楼下邻居韦某自2021年8月起在休息时间故意使用“震楼器”制造噪声,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熊某等遂提起诉讼,要求韦某拆除“震楼器”,停止制造噪声,并赔礼道歉。经现场勘查确认,韦某存在使用“震楼器”的行为。
经人民法院调解,韦某停止使用“震楼器”制造噪声。熊某等提交撤诉申请称,鉴于没有再发现难以忍受的震楼声,本着邻里团结、社会和谐的原则,撤回起诉。法院认为,熊某等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和谐邻里关系的构建,遂裁定予以准许。
法官介绍,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邻里之间因噪声引发诉讼的典型案例,商家、公众要认识到销售、使用“震楼器”系不当行为。所谓“震楼器”,其实是一种震动马达,通过接触天花板或地板将声音传递到楼上或楼下。使用“震楼器”不仅扰民,还可能对房屋等造成损坏,只会让邻里矛盾进一步激化。
法官提醒,在处理邻里关系时,各方应按照团结友善原则,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如无法协商解决,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不能滥用私力救济。
(《人民日报》6.27 亓玉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