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健身、美容、教培等经营者卷款跑路,则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也就是消保法中规定的“假一赔四”的法律责任。
针对预付式消费领域长期积累的问题,最高法对症下药,提供了精准的司法服务。
第一,明确了7天的消费者反悔期。消费者不了解商品和服务信息的,预付款后7日内可申请无理由退款。第二,明确经营者存在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等等行为,都构成欺诈。第三,针对“迁店”“转店”“变更店员导致信赖基础丧失”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规定了消费者的解除权,消费者在前述特殊的情景之下,可以主动解除合同,及时止损。
促进消费对于提振经济意义重大,只有安全消费才能放心消费,预付式消费应有可靠的法律规制和司法保障,不能让消费者交钱之后就成“俎上鱼肉”。这次最高法为预付式消费领域划出了经营红线,以增强消费信心,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
(澎湃新闻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