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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5月22日 星期三

    任性招聘太坑人

    《 文摘报 》( 2024年05月22日   02 版)

        经过一番投简历、笔试、面试,今年3月初,王禹泽拿到了某企业的offer,并与该企业签约。“收到offer后,我以为可以高枕无忧了。”王禹泽坦言,由于该企业要求提前到岗实习,他已经在公司附近租了房子,并预付3个月租金。

        没想到,一周后,企业HR告诉王禹泽,因业务调整,他报考的职位被取消。那一刻,王禹泽慌了。“说实话很不甘心,企业招聘如同儿戏一般。”刚收到解约通知的那几天,王禹泽不时咨询解约原因,可得到的都是“官方回复”,且对于赔偿事宜没有回应。

        企业毁约现象频发

        谈及企业招聘又毁约的原因,某互联网企业HR张晨透露,或是招聘过程中出现内部调整,导致原本有用人需求的职位被取消,或是盲目加入“抢人潮”,没有充分考虑内部组织架构,没有做好人力资源规划,导致招聘过量,“最终为了节省人力资源成本,采取毁约这种简单粗暴的手段”。

        对于求职者来说,企业毁约不仅打乱了他们的职业规划,还可能使其错过“金三银四”等最佳招聘季,增加就业难度。被问及后续打算时,王禹泽表示维权耗费时间、精力,他想抓住毕业季的“尾巴”,尽快找到工作,将损失降到最低。

        记者采访发现,遭遇企业方毁约的,不仅有像王禹泽这样的毕业生,还有跳槽的劳动者。“offer被‘鸽’后,我面临的是失业和社保断缴。”赵茸说,部分企业招聘时比较在意求职者的“空窗期”,“‘空窗期’越长,越不利于日后求职和职场发展”。

        企业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企业发放offer具备法律效力。”北京海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璐凯认为,从企业招聘到劳动者应聘,再到企业发放offer等一系列行为,都是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前发生,双方都具有先合同义务,这一系列流程是建立在民法典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赵璐凯认为,企业发放offer后拒绝录用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求职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求职者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表示,由于此时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故该类纠纷不属于劳动纠纷,因此无须以劳动仲裁作为前置程序。记者了解到,在过往类似司法判例中,只要求职者举证得当,法院往往会支持求职者的维权诉求。

        李军提醒求职者,尽可能多方了解意向企业的情况,尤其是雇主品牌形象及诚信度。“请求赔偿时,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身因毁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注意留痕管理,保留写明拟录用岗位、薪资待遇、报到时间等要素的正规offer。”

        (部分受访者为化名)

        (《工人日报》5.13 高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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