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的一天,王先生来到一家酒店,办理入住手续。监控显示,当时他的精神状态和健康状态都很正常,入住过程也很顺利。第二天中午,酒店经理看到王先生在房间门口呕吐并带有酒味,于是上前询问王先生是否需要就医,王先生回应不需要。
第三天13时50分,酒店负责人小光发现王先生的房间已经到期,但没有办理退房手续。多次敲门迟迟无人回应,小光便用管理员门卡打开了房门,发现王先生躺在床上没有反应,小光随即拨打电话报警并通知了120急救中心。后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认王先生已经猝死。
王先生家人得知这一噩耗后,认为酒店一方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王先生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将酒店一方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结合王先生入住时的健康状况和酒店行为与王先生猝死的关联程度,酌定酒店对王先生家属的合理损失承担10%的侵权赔偿责任,共计19万余元。酒店一方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酒店方表示,酒店基本都会有延迟退房服务,因此不能以公示的12时退房时间作为认定酒店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王先生入住时的状态,酒店工作人员在事发前一天发现王先生身体不适时进行的询问,以及酒店方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采取的报警、拨打120的措施,应当认定酒店的行为已经达到了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标准,符合酒店行业的具体标准,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延迟退房符合酒店行业的惯例,是一种人性化为客户服务的有力举措。结合王先生的死亡原因和时间,延迟退房和王先生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最终,上海一中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酒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新民晚报》4.3 项伊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