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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4月10日 星期三

    少年坠亡之责

    《 文摘报 》( 2024年04月10日   03 版)

        秦风(化名)和李花(化名)是一对年轻夫妻,几年前小两口在山东省济南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不承想,入住不满一年便发生了与11岁儿子阴阳相隔的悲剧。

        时间回到两年前,一个寻常的傍晚被一声巨响打破。秦风和李花的儿子从楼顶坠落,坠落点就在自家单元门口,此时恰逢下班高峰,已赶回家的居民循声赶到现场,有人上前查看孩子伤情,有人拿出手机拨打急救电话。

        少年名叫秦生,年仅11岁。经现场勘验及检查,死因符合高坠特征,未发现其生前遭受侵害迹象,排除他杀可能。至于少年秦生坠楼的原因,公安机关无法作出确定性结论。

        处理完孩子的后事,秦风和李花一纸诉状将小区现物业公司、前物业公司、房产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讨要说法。

        这是一起有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纠纷案,法院立案后,由法官郭庆军审理。法官表示,根据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照片和法院现场勘验照片均直观可见,案涉楼顶平台存在诸多防护栏腐蚀损坏的情况,防护墙、防护栏杆的安全目的已经丧失,至事件发生时交付使用时间不到11年,由此可见所用材料不能达到坚固、耐久的设计要求。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坚固、耐久的设计标准要求,更不能适用两年的质量保修期。对房产公司的楼顶平台防护栏杆属安装设备,保质期为两年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

        秦生是五年级学生,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在学校接受的安全教育课足以可以使其认识到攀爬到天台边缘的墙上并站在上面的危险性。原告作为父母对其没有履行法定的监护义务,对秦生的生活有指导和教育责任。秦生及其父母存在主要过错。案涉楼顶防护栏杆的构造和用材均不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设计标准的要求,且是违反强制性规范,因此房产公司作为案涉楼房的建设者对秦生的坠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负一定责任。前物业公司与案涉小区已经不存在合同关系,对秦生坠亡后果不应负责任。现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实际管理人,对小区及住宅楼的共用部位、共有设施等负有法定维护、维修与管理义务。

        住建局属于行政管理机构,对秦生的坠亡不存在侵权或过错,也不存在管理失责,对秦生的坠亡后果不应负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秦生的父母承担50%的责任,秦生个人承担30%的责任,房产公司承担15%的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现物业公司参照5%的责任赔偿4.5万元。

        (《法治周末》3.28 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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