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女士与尚某2015年结婚。2023年2月,尚某不幸病故。办完丧事后,吴女士向公婆提出分割她与尚某共有的一套商品房。公公却拿出一份尚某的遗嘱,称按照遗嘱,商品房已由他们老夫妻继承。
原来,尚某与吴女士结婚不久,尚某即购买了商品房一套,后尚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吴女士与尚某婚后未能生育,2021年1月30日,二人共同与某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人工授精协议书。通过人工授精,吴女士当年10月22日产下一子小尚。
2022年3月,尚某因病住院。2022年8月20日,尚某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主要内容是:小尚不是我的孩子,断绝我与小尚的父子关系;我父母年龄已高,对我多有照顾,故我位于上海市某区的商品房由我父母继承,他人不得干涉。2023年2月23日尚某病故。
吴女士咨询律师后认为,首先,涉案房屋是吴女士与尚某婚后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尚某在遗嘱中表示“小尚不是我的孩子,断绝我与小尚的父子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当初,是吴女士和尚某共同与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人工授精协议,对此,尚某无权反悔,小尚属于尚某的法定继承人。第三,按《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小尚不满两岁,按照上述规定,应为小尚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尚某在遗嘱中将其全部遗产都由父母继承,没有为小尚保留必要的份额,此部分遗嘱无效。
后吴女士和小尚将尚某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尚某遗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价值380万元,其中一半应归吴女士所有。尚某的遗产价值190万元,应由尚某的所有法定继承人继承,鉴于吴女士在涉案房屋中份额较多,房屋判归吴女士所有为宜,吴女士支付尚某父母和小尚房屋折价款,小尚折价款由吴女士代为保管。
(《新民晚报》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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