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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2月28日 星期三

    建立健全老年人就业法律法规

    《 文摘报 》( 2024年02月28日   06 版)

        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是我国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的重要举措之一。然而,在实践中,开发老龄人力资源仍然会受到错误社会认知的影响,尤其存在老年人就业权益缺乏法律保障的问题。

        目前,我国老龄人力资源开发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一是劳动关系认定困难。老年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就业总体处于自发状态,不具备认定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要素,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往往只能建立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对后续老年人就业权益保障非常不利。二是老年人就业权益保障不足。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劳动者权益保障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的,老年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非标准型用工关系直接意味着老年人基本劳动保障权益的损失,老龄劳动者将被总体置于正式劳动保障之外,抗风险能力较弱。特别地,老年人群体更容易受到与年龄相关的歧视。

        这些问题均需要国家公权力适时介入矫正,完善倾斜保护老龄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适时出台老年人就业法律法规,在立法层面明确政府、企业和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一是研究解决老年人重新进入就业市场的法律问题。具体而言,重点在于弥补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动关系认定规范的缺陷和不足,修订和补充《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老年人劳动权利保护条款,在立法层面对老年人退休后再就业的用工关系做出合理界定,灵活对待老年人劳动合同期限和社会保险问题。同时,就老年人再就业时面临的工作时间、职业培训、福利待遇等关键劳动权利与义务事项,从法律法规层面做出明确规范,切实提升老年人再就业的质量。此外,还应加大反年龄歧视就业立法和执法监督力度。

        二是建立老年群体与用人单位的正向互动关系。一方面,要转变用人单位对于老年人的消极雇佣态度。公共就业部门应采取适当措施激励规模雇用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包括税收优惠、社保补贴、资金奖励、精神褒奖等,并做好相应监督工作。另一方面,鼓励用人单位重新设计工作内容并探索创新方式吸纳老龄劳动者,逐步调整企业文化、薪酬体系、员工培训等原有人力资源管理流程以适应新的人力资源使用结构,形成完善的用人机制。当然,也需要平衡促进老年人再就业与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之间的关系。

        (《甘肃社会科学》2023年第6期 李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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