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今年88岁,丈夫20多年前去世。她有四个女儿,都已各自成家,老人大多时候独居位于北京朝阳区的一套两居室内,自行照顾饮食起居。
何女士骨质疏松严重,体重只有60多斤,行动也有些不便。女儿们先后帮她聘请过几位保姆,但总是不如意。后来,何女士听说北京周边有一家高端养老院,居住环境舒适,配有医疗设施。经过实地考察,何女士当即决定入住。但这家养老院价格较昂贵,每个月基本费用在12000元左右,还要一次性预交一年的费用。何女士的积蓄和退休金不够,就找人垫钱先住了进去。
随后,何女士要求四个女儿支付费用,但遭到拒绝。何女士将女儿们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她们履行赡养义务,均摊已经支付的一年期养老院费用共计144000元;今后继续按照这个标准支付赡养费,每人每月3500元。
法院经询问,确认何女士和四个女儿月收入分别为:何女士每月5547.5元,大女儿每月4536.75元,二女儿每月2774.92元,三女儿每月7019元,小女儿每月2933.54元。另外,何女士银行账户内有存款5万余元。何女士表示,这些存款要用来支付生活开销,不同意拿去交养老院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女士有自己的住房,每月有5000余元的退休金,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经济条件来看,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生活困难的父母”,向子女要求高于其支付能力的赡养费数额,不应支持。但考虑到何女士将近九十高龄,生活已无法自理,平日确实需要人近身照顾,四个女儿均表示不能近身陪伴和照料,所以何女士即使不住进高端养老院,也有请保姆照顾的实际需要。
最终,法院综合何女士四个女儿的个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判决大女儿、二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35010元,此后每月给付赡养费各3500元;三女儿、小女儿对已经产生的高端养老院费用各负担20600元,此后每月给付赡养费各800元。
(《新京报》1.16 慕宏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