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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4年01月06日 星期六

    别助长“网红特权”歪风邪气

    《 文摘报 》( 2024年01月06日   01 版)

      “我是网红,我师弟是‘垫底辣孩’,他1000多万粉丝,我280万粉丝。航班延误了5个小时,我要求航空公司给我特殊照顾。”近日,一男子因不满航班延误,亮出自己网红的身份,指责空姐、质问机长名字,之后又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维权视频,引发广泛关注。

      针对此事,航空公司方面表示,航班延误是天气原因所致,对于乘客的诉求会尽力协调解决。而被该男子提到的网红“垫底辣孩”发表声明称,自己与视频中的乘客素不相识、毫无关系,要求平台下架侵权视频。

      以网红身份要求给予特殊照顾,类似的事件屡见不鲜,让不少网友“惊掉了下巴”,也不禁发出这样的疑问:是谁在助长“网红特权”这种歪风邪气?

      以维权之名谋法外特权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告诉记者,维权是指维护个人或群体的合法权益,乘客与航空公司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如果航班延误导致乘客的权益受到损害,那么乘客不论是否具有网红身份,都有权要求赔偿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维权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不能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来解决问题。同时,维权也需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以自己粉丝数量多来压人一头,进行威胁辱骂,显然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常莎说,维权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是应该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不能滥用权利或者侵犯他人的权益。

      写过《娱乐法学》等著作的华东师范大学立法与法治战略研究中心研究员余锋说,网红,一般指在现实或者网络生活中因为某个事件或行为而被网民关注而走红的人。网红往往与“大V”、各类知名博主等一样,具有粉丝众多、备受关注,能够通过个人社交媒体账号发布信息和快速传播信息,进而产生社会影响力的特点。

      在余锋看来,拿网红身份压人一头的本质,是网红凭借其握有百万量级粉丝以及其远大于常人的社会影响力,以图实现其私人目的。“一些网红利用其身份和影响力牟取法外特权,这个现象值得社会关注和反思。以合法手段实现非法目的的行为,法律给予的是否定性评价。利用网红身份来进行所谓‘维权’,有维权之名,但实则在借助巨量粉丝而具有的支配、引导和干扰力获得法外特权。”

      有悖道德涉嫌违法犯罪

      “网红维权”并非个案。

      2023年2月,一个在短视频平台有300多万粉丝的网红也有过类似的维权行为——他想要骑摩托车上高速路被工作人员拦下,摩托车碰到交通锥后倒地,该网红便发起视频维权,想要索赔摩托车的损失。而实际上,该路段有明显的禁摩路标。对此,不少网友评论,网红的视频维权,反倒更像是在利用自己粉丝众多来搞舆论绑架。

      此前还有报道,多位“美食博主”打着探店或者维权的名号要求吃霸王餐。

      在余锋看来,维权本身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但维权也得有度。如果维权超过或逾越的“度”是法律上的底线、红线,将受到法律规制,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涉及治安上的寻衅滋事,甚至刑法上的敲诈勒索。

      “如果网红在维权过程中采取了不当手段,例如威胁、恐吓、侮辱、诽谤等行为,可能会涉嫌寻衅滋事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如果网红在维权过程中擅自泄露他人隐私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还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诽谤他人名誉的,可能涉嫌诽谤罪等。”常莎分析说,网红在维权过程中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以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

      压实监管责任划出红线

      在余锋看来,一些粉丝对网红不良行为的惯宠、少数网红自身对特权的追求对道德法律的漠视,以及部分平台对网红监管不力,助长了“网红特权”的歪风邪气。

      据长期关注网红主播现象的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董晨宇介绍,近年来,不论从职业技能还是规范治理层面,网红的职业化在不断加强,很多几百万乃至上千万粉丝的网红都是由MCN(多频道网络)公司或者签约个人工作室进行孵化的,“这些团队有非常专业的运营来帮网红进行个人形象管理和公关,但道德、法律培训还需要提升。”

      余锋认为,作为网红发声的网络平台,是网红影响力得以形成、传播和扩散的重要渠道。网络平台可以通过将粉丝评价、监管部门调查、处罚信息等记录在网红的诚信评价体系中,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众人物道德要求和污染环境的网红列入黑名单,来加强对网红行为的监管和引导。

      董晨宇还提到,网红主播的职业化能够校正行业发展方向,避免行业处于野蛮生长状态,对粉丝数达到一定量级的主播,可以提出考核与持证要求,或是发挥直播行业协会作用,推动设立网络主播信用评价体系,形成网红主播从业门槛、退出机制等,持续净化网络空间。

      (《法治日报》1.3 赵丽、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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