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益平
数字经济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产物,也是我国离国际经济技术前沿最近的经济形态,但在过去一段时期,数字经济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行为,如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不正当竞争等。如何构建有效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课题。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一种特殊形态,它是指依托于云、网、端等网络基础设施并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工具撮合交易、传输内容、管理流程的新经济模式。常见的数字平台包括电子商务、网络约车、文娱、社交媒体、搜索、数字金融等。
数字经济领域也出现了不少值得深入思考并解决的问题。第一,数字经济的规模效应是否必然导致垄断?做大企业规模、形成市场势力是每一个企业家追求的经营目标,而规模效应也意味着规模越大、效率越高,但这样就可能造成“一家独大”“赢者通吃”的局面。第二,如何在大数据分析效率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取得平衡?第三,数字平台究竟会促进还是遏制经济创新?数字平台企业在成为“巨无霸”之后,是否还会保持创新动力与能力,是一个值得观察的问题。第四,数字经济如何才能更好地助力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愿景?第五,怎样完善数字平台的治理功能?在传统经济中,企业、市场与政府分别发挥经营、交易与调控的功能。但平台企业打破了上述三者之间的分工边界,它既是经营主体,又是交易场所,同时还发挥一定的调控作用。
构建适应数字经济特性的治理体系,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我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构建数字经济治理框架的过程中,可以考虑如下几个方面的思路。
一是明确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宗旨是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同时应准确界定“资本无序扩张”的含义,通过“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实现数字经济做强做优做好的目标。
二是搭建数字经济治理体系的顶层结构,设立高规格的数字经济治理机构,统筹政策制定并协调政策执行。同时完善数字经济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数字经济法》,统领数字经济的治理政策。
三是建立三个层次的数字经济治理构架:第一层是反垄断执法,纠正市场失灵,恢复市场效率;第二层是经济监管,维持市场有效运行;第三层是企业合规管理,确保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保持一致。
四是将数字经济纳入国家财税体系之中,先一步在国内试行已经达成国际共识的数字税“双支柱”方案,改善数字经济收入在不同要素之间的分配规则,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和财富积累机制,促进共同富裕。
五是积极参与国际数字经济与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实现高水平、制度性的开放,大力促进数字贸易的发展,同时也为我国的数字经济企业到国际市场大显身手创造条件。
作为数字经济大国,我国应尽快提出关于跨境数据流动、知识产权、消费者隐私、属地限制、垄断和数字税等方面的主张,大力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之间的数字投资与数字贸易,边实践边完善规则,助力我国数字经济的平稳开放。
(《平台经济通识》 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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