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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3年12月09日 星期六

    最高法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 文摘报 》( 2023年12月09日   01 版)

        王鹏 作

        跟踪、殴打、谩骂、恐吓……这些行为是大家传统认知中的家庭暴力行为,而一些更为隐秘的不为大众所熟知的伤害他人的行为更应引起关注。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个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明确精神暴力也属于家庭暴力;将家庭成员的范畴,从夫妻关系扩大到老人与子女、同居恋爱关系;明确离婚纠纷中,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明确被抢夺、藏匿以及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子女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受访专家认为,典型案例的发布是对反家暴制度的补充,审判思路也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提供落地细则,相当于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说明书。

        自残自伤威胁他人被认定为精神家暴

        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案例明确自残自伤威胁他人属于精神家暴。

        2017年5月,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王某称,李某曾因买烟的矛盾,直接从二楼跳下,导致两条腿粉碎性骨折。2022年11月,王某向李某提出离婚,李某随即找到王某工作单位,向王某喊“如果敢提离婚,我就自杀”后喝下农药。经多次报警、协商无效后,为保证自己人身安全,王某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被申请人李某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王某造成身体损伤,但他自伤自残的行为会让王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导致王某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李某的意志行事,属于精神侵害,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裁定:禁止李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王某。

        最高法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介绍,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的危害性。人民法院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通过伤害自己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这不但扩大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范围,也为更多在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家暴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径,为个体独立自主权及身心健康的保障提供了有力的后盾。

        “以折腾自己给对方施加心理压力的行为属于冷暴力,也是冷暴力中最恶劣的一种。”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告诉记者,反家暴法出台之初,对于家暴的类型没有进行细分,冷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网络暴力等没有出现在定义中,近几年,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这些内容正在逐渐被补齐。

        进一步明确保护对象

        除了逐渐明确家暴的定义,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范围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也进一步被明确。

        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除家庭成员以外,《规定》还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进行了列举规定。此外,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新增一条重要规定,即恋爱、交友过程中或者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的妇女遭受侵害或者面临侵害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个这样的案件。在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法院对赵某在恋爱结束后骚扰、跟踪林某的行为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使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得以通过合法途径得到有效规制。

        此外,子女对父母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也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次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是,70岁的陈某经常被儿子郑某以辱骂、威胁、殴打的手段索要钱财,郑某给陈某身心造成了巨大打击,无法正常生活。经法院查明,陈某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法院裁定,禁止郑某殴打、威胁、骚扰陈某,禁止郑某前往陈某居住的房屋。

        孙晓梅表示,各个省市的家庭暴力保护条例中对保护对象给出更具体化、扩大化的描述。

        她举例,《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给予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等群体遭受家庭暴力时的特殊保护,将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如保姆、月嫂等)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中。《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将男性列入保护对象。《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增加了对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的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应当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

        用“存在较大可能性”解决举证难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舜曾向记者表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阻断家庭暴力的重要司法救济手段,但举证难、签发门槛高一直是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诟病的问题。  

        此次通过典型案例,最高法强调了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规定》第六条的内容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李某(女)与龚某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多次遭到龚某的暴力殴打,最为严重的一次是李某被龚某用刀威胁。今年4月,为保障人身安全,李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其仅能提交一些身体受伤的照片和拨打报警电话的记录。龚某却称,李某提供的受伤照片均为其本人摔跤所致,报警系小题大作,其并未殴打李某。

        该案中,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情况,认定龚某的解释不具有说服力,李某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存在较大可能性,遂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孙晓梅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作出快速反应,及时保护申请人免遭危害。”

        孙晓梅认为,在受害人证据不那么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个壮举,能够及时解救可能正在遭受家暴的人。同时,能够鼓励家暴受害人勇敢维权,也给家暴者以警示的作用。

        (《法治周末》11.30 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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