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公司对涉案音频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他们发现,很多用户通过“小度App”搜索,可以在小度音箱直接播放该涉案音频,便将音箱的运营者B公司诉至法院索赔。D公司认为,涉案音频直接存储于B公司的服务器上,即使来源于第三方也构成直接侵权。B公司辩称,“小度App”是通过开放的API接口链接到涉案音频,该公司并不存储音频,仅提供链接服务,不构成直接侵权。法院审理后,最终驳回D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时,B公司提交用户协议、智能平台系统的协议等证据,还提供了后台日志数据,包括涉案音频的后台数据、鉴定结论等,说明涉案音频并不来源于自己,而是来源于第三方服务器,该公司只是提供了链接服务。一般来说,提供网络服务分为两种,一是内容服务提供者,可直接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包括视频、文字等;二是技术服务提供者,比如搜索链接技术,它不直接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而是链接到相关内容的服务。实践中,前者可以构成直接侵权,后者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判断其是否有过错。
本案中,小度智能音箱作为一个成熟的商业产品,其运行模式相对固定。B公司采取类比模拟的方式访问后台数据,证明其音频播放路径具有一定合理性,且提交的证据也能相互印证,因此法院判定D公司关于B公司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的依据不足。不过,D公司在本案中只主张B公司构成直接侵权,没有主张其构成间接侵权,因此对于B公司是否构成间接侵权并没有经过法院审理。
(《北京日报》11.15 王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