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10月,10岁男孩李萌下楼扔垃圾时,恰遇刘大爷在遛狗。其间,未拴绳4只狗多次靠近李萌,惊慌失措的李萌两次躲向刘大爷处意欲求救,但刘大爷未能及时制止,后李萌在跑向远处躲闪的过程中,被一只品种为“恶霸犬”的狗追逐并咬伤。
事发后,李萌被家长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大腿动物咬伤或造成损伤三级暴露”,后续定期接种狂犬疫苗。此外,李萌被咬伤后持续出现遇犬惊恐、夜间睡眠欠佳、白天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经中医诊断为“心虚胆怯证”,并伴随“应激反应”,需要进行心理治疗。目前,李萌仍在心理治疗恢复过程中。
庭审中,李萌的母亲称,刘大爷之子在首次陪同李萌就诊时就中途离开,后续治疗过程从未陪同、从未看望李萌且拒绝支付后续医疗费用,自己迫于无奈报警,后公安机关对刘大爷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刘大爷仍拒绝合理赔偿。
对此,刘大爷认可系自家饲养的狗将李萌咬伤,但称这几只狗此前从未咬过人,不拴绳也不存在安全隐患,并称李萌所主张的心理治疗完全没有必要,因此对这部分赔偿内容不予认可。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刘大爷外出遛狗时未对犬只采取拴绳等安全措施导致李萌被咬伤,其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李萌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李萌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心理治疗费、财产损失共计5000余元,法院均予以支持。
关于李萌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因李萌年幼、心智尚未成熟,结合就诊记录可见其确因被犬只咬伤遭受严重的精神损害和心理痛苦,李萌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属于合理范畴,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后续的心理治疗费,李萌可待实际发生后再向刘大爷主张。
(《法治日报》10.29 徐伟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