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科技部官网公布《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规定: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第四条)。
这一引发关注的规定,确有厘清伦理边界、凝聚社会共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期间一些关于科研伦理的认识误区,亦有必要加以辨析与澄清。
其一,“科研活动是善的或至少是中性的,因此科研无禁区”。
科研跟科研不一样,不能一概而论。数学家拿纸笔进行演算,物理学家用天文望远镜眺望宇宙、用粒子加速器试图轰开原子核窥探微观奥秘,说这些科研是善的没有问题。而对药物的人体试验、人脑接口、人造子宫、对人类胚胎与DNA的操作,显然很不一样。此类科研,不仅直接拿人当研究对象或人本身就是参与者,而且研究过程与可能的成果对人类社会本身就形成现实与潜在的重大冲击,包括但不限于生活方式与价值观方面,必须慎之又慎,在有社会共识前提下谨慎推进,才是对社会与文明负责任的态度。
由此,“科研无禁区”之说难以成立。科研包括研究目的/效果与研究手段。就目的/效果而言,有善/利、中性、不善/不利及善恶/利弊参杂等多种可能;就手段而言,也有合法、合乎伦理与非法、悖逆伦理等不同情形。
其二,“科研是科学家的事儿,大众没有发言权”。
首先,如果科研活动本来就是纳税人的钱资助的,纳税人当然有权过问这钱使用的合理性,包括但不限于:这一项目对知识边界的拓展、对社会利益、对价值观的各种可能影响是什么,成本预算是否合理,科研手段是否合乎伦理,出来的成果有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如果是私人资助,私人赞助人也就有权过问类似的问题。
其次,如果研究领域或研究活动使用人为研究对象,或者/而且对人类的生活方式、价值观、文明甚至智人作为一个物种存续本身有影响、冲击或威胁,那就是事关每一个人的切身权益,社会的每一分子都有权过问,研究不由纳税人资助或“个人自由”或“科研高贵神圣、是精英活动”等都不是逃避大众过问的理由。
(《南方周末》10.12 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