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机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在新疆某处的用电设备。同时约定如无法正常供电,乙公司应在三日内一次性退还定金、押金、预存电费,杨某等三人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中签字。按照约定电费标准,甲公司预存电费160万元,并支付押金80万元。两个月后,乙公司无法正常供电,导致甲公司无法正常使用服务机房,甲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款项,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等损失。庭审中,甲公司、乙公司、杨某三人等各方主体均认可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低价电费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并非实际租赁机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交易系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活动引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案涉服务机房租赁合同的目的是使用低价电费进行比特币“挖矿”活动,该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为无效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民事主体间的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甲公司要求退还预存电费、押金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亦不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原则,应为无效合同。案涉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押金80万元,预存电费160万元,实际使用电费16.9万元,上述押金及剩余的预存电费系乙公司基于无效合同占有的财产,应予返还。因双方对合同目的均明知,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不予支持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杨某等三人作为担保人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均明知,对担保合同无效存在过错,遂判决杨某等三人承担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责任。
(中国法院网 10.13 徐卫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