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驾”是指驾驶人由于醉驾、吸毒、驾照过期违法计分满12分等原因造成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注销或吊销,从而失去合法的驾驶资格的情况。
张某某正处于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一日,他驾驶母亲肖某的车辆出行,与案外人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钱某某受伤,张某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根据另案生效判决,案涉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钱某某199100元。随后,保险公司起诉要求张某某支付赔偿款199100元,并要求肖某作为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驾驶证扣留期间属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情形。保险公司在赔偿钱某某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张某某追偿。肖某疏于审查张某某合法驾驶资格,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某某及肖某则认为,驾驶证扣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并非必然导致丧失驾驶资格,与司法解释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并非同一概念,保险公司主张的交强险追偿权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驾驶证扣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其权利具有可复原性,并非必然导致驾驶资格丧失。《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与“丧失驾驶资格”“未取得驾驶资格”并非同一概念,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交强险追偿权不能成立。故驳回保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驾驶证被扣留,不得驾驶机动车。涉案事故发生时张某某尚在交通安全重新学习过程中,还未通过相关考试,其是否能通过考核重新获取驾驶资格当时亦属于未知,故其驾驶资格处于未取得状态,“驾驶证扣留期间”应认定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保险公司可向张某某追偿损失。
本案亦没有证据证明肖某对于张某某丧失驾驶资格后仍继续驾驶车辆系明确知情且认可的,因此肖某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并无明显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改判张某某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199100元。
主审法官表示,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上观新闻 9.18 胡蝶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