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俊、相某堂、那某尔三人于2017年入职新疆某公司,并于2019年签订《劳动合同》,明确了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工资薪酬等内容。
2021年11月15日,该公司更改了注册地址,并将法定代表人从相某堂变为方某。变更后,公司通过微信向公司员工闫某俊、那某尔、相某堂等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限期交接通知书》,并要求员工归还公司电脑、相机、车辆等物品。
闫某俊等人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仲裁裁决公司支付闫某俊等人的工资。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公司是否应向闫某俊等人支付工资?其次,案涉公司要求闫某俊等人在被辞退时归还公司物品。在本案中,公司的主张并未经过劳动仲裁,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闫某俊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工资44117.49元,支付那某尔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工资32690.36元,支付相某堂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工资122627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劳动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分立或合并),并不意味着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企业法人发生变更后,其原法人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应当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新法人承担。如果原公司被新公司兼并,这属于法人之间的合并,新公司成为原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者,它完全有义务对原公司的员工进行安置,有责任承担原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工人日报》9.14 吴铎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