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55岁的老雷(化名)在浙江绍兴出差时突发心梗,被120紧急送至当地医院,浙江医院重症医学科医生龚仕金迅速驱车赶往绍兴。后老雷转至杭州进入浙江医院,入院第三天,老雷妻子向龚仕金办公室送了一箱牛奶,箱里装的竟是4万元现金。龚仕金向医院纪检监察室报备,“暂管”了这笔钱,待老雷病情稳定后,将“红包”转存至患者的住院账户。
患者家属给医生送红包,通常是出于真诚感激,也有不少家属是为了花点钱买个安心。医生先将红包收下,然后将钱转入患者的住院账户,这样既顾及了患者及家属的感受,而且医生也没有违规。
然而,以这种方式处理红包,金额通常只有几百元、几千元,但这次却高达4万元。值得思考的是,医生巧退患者红包,该不该有个金额限定?假如加以限定,限定额度是多少?超过限额又该怎么处理?
从相关法律条款中,可以为这些问题找到答案。假如接受红包的医生兼任公立医院的院领导或科室领导,由于他们属于医院行政人员,可能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接受红包的若是普通医生,根据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从这些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向公立医院的院领导或科室领导等医院行政岗位人员送红包,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涉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向普通医生送红包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则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此外,不久前医药领域掀起一股强劲的反腐风暴,其中要求,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由此看来,患者家属送出4万元的红包,已越过了法律的红线,不适合再按照过去的套路,巧妙退还了事。
(《北京青年报》9.20 时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