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和妻子婚后育有4个子女,经过多年打拼积累下400多万元的家产。在一起突如其来的意外事故中,赵某夫妇和其长子被夺去生命,均没有留下遗嘱。在这种情况下,应指定谁作为遗产管理人来处理继承问题呢?
遗产管理人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法院指定等方式确定的对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妥善保存、管理、分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与产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对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因没有遗嘱执行人,故继承人应先协商推选遗产管理人,如果无法推选出,则由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该制度的最核心内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确定并产生后,应依法履行下列六项职责:一是立即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确保被继承人动产、不动产以及非实物类(如股权、虚拟财产、自媒体账号等)遗产的完整和安全,防止造成遗漏。二是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此时,遗产管理人不仅需要将遗产的具体情况和现状及时、如实报告,还要向“全体”继承人进行报告。三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分割遗产前,要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优先清偿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同理,被继承人的债权也是遗产的一部分,应予以确定并分配。五是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首先要查明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赠协议等。如果未存在上述情形,则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六是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中国妇女报》9.6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