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两个儿子签订《家庭房屋分配协议》,内容为李某拆迁所得五套安置房屋全部归两个儿子所有,并由两个儿子赡养李某。此后李某诉至法院,以儿子均未尽赡养义务,且赠与房产未进行权利移转登记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生效判决显示,该协议写明李某由两个儿子共同赡养,而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李某此前并未与两个儿子共同居住生活,李某亦坚决表示两个儿子从未进行赡养,今后亦不同意与二人共同生活。
“老人在作出赠与房产的行为后,如受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可根据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情况行使任意撤销权或法定撤销权。”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杨夏指出,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期间为1年,是除斥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
判决认为,考虑到李某已经九十岁,赡养问题与其将来的生活质量息息相关,应尊重老人的个人意愿,因此,该分配协议中关于赠与部分所涉及的赡养条件难以实现。最终,法院撤销了该《家庭房屋分配协议》。
法官提醒,老年人应当谨慎处分自己的财产,可以考虑在赠与协议中约定,履行赡养义务是赠与房产的先决条件、保留居住权等内容,以防突发意外事件导致维权受阻。
(《工人日报》9.7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