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有座、一个无座,同样的价钱,不一样的服务,这合理吗?对于火车“站票坐价”,已有消费者多次提出质疑,引发多轮讨论。
“站票坐价”不仅于情不通,让消费者难以理解和接受,于法于理也存在悖逆之处。所谓“一分钱一分货”,消费者付出的价款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该是对应的,应该呈现出一致性,这也是市场价值规律的基本特征。铁路站票和坐票所对应的服务舒适度、安全度、消费体验等都有明显差距,且铁路企业为站票付出的成本也要小于坐票,按理说,铁路站票的价格应该适度低于坐票的价格。
自2016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后,铁路运输企业获得了对高铁动车客票的自主定价权,但依据《价格法》,铁路运输企业自主定价也不能随心所欲,而是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高铁票价时,应把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作为基本依据,并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铁路运输企业给出的高铁站票价格等同于二等座的票价,缺乏价格合理性,票价与服务并不匹配,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和定价公平原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从绿皮火车时代,铁路系统就执行“站票坐价”,但这一传统的定价惯例不能成为支撑“站票坐价”公平性、合理性的依据和理由,不能成为妨碍铁路运输企业改革站票定价模式的绊脚石。
铁路客运承载着民众的出行需求,铁路客运票价关乎民众的切身利益。铁路运输企业应通过听证程序,征集消费者、监管部门、专家等的意见,确定站票价格的“打折比例”,让站票价格更具科学性、公平性、合理性,找到企业利益、消费者权益与社会责任的最大公约数。
(《北京青年报》9.4 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