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与林女士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小区内经常有流浪狗出没。林女士及其母亲经常喂养一只流浪狗,还给它起了名字,并收留了它产下的7只小狗。某天晚上,张女士经过林女士家楼下时,左小腿被流浪狗咬伤,经就医救治花费医疗费1416.1元。事发后,流浪狗被有关部门带走。张女士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林女士赔礼道歉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499.1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伤人之狗虽原系流浪狗,但在长达半年多的时间中,林女士及其家人长期在固定地点向狗喂食,狗也长期栖息在林女士家附近。据此,林女士与伤人之狗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狗伤人后,林女士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林女士支付张女士医疗费和交通费共计1666.1元,并就涉案侵权行为向张女士书面赔礼道歉。
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林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原因在于,林女士及其家人长期为流浪狗提供食物、收留其所产幼狗,已构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在一段饲养关系中,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在享受饲养动物带来的乐趣的同时,也要对所饲养的动物承担必要的管理义务,防止其对他人造成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在所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时理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不能因其动机和初衷而免除其责任。
(《法治日报》8.27 张雪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