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乐在某超市花29.9元购买了一个火参果,产地标签标注为非洲。小乐要求查看产地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时,超市无法提供且拒绝退货退款。小乐认为超市存在消费欺诈,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500元。法院审理后最终支持了小乐的诉讼请求。
本案争议焦点是虚假水果产地标签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从法律意义上认定消费欺诈需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即经营者有欺骗消费者并且希望通过欺骗行为获利的主观心态;二是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即经营者作出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事物表象与客观真相不符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三是消费者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判断,即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与消费者错误判断之间存有因果关系,并且消费者基于错误判断作出了意思表示。
在具体案件中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应考虑相关信息对消费者的重要程度、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相关行业惯例、经营者是否具有合理抗辩理由等因素综合判断。像智利车厘子、非洲火参果、泰国榴莲等进口水果在流通市场上具有产地口碑和影响力,可以说,水果产地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决策,且进口水果价格高,商家张贴虚假产地标签存在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商家对所售水果应当且有能力在价签上提供真实的信息,商家标注虚假产地属于实施了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京报网 8.16 邓海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