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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3年08月23日 星期三

    “东家”变了,工伤权益不变

    《 文摘报 》( 2023年08月23日   03 版)

        2017年9月1日,吕某入职新疆五家渠市某市政公司。2020年6月2日,吕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公司为吕某办理了工伤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吕某受伤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

        2021年8月,五家渠市城市管理局对外招标五家渠市智慧环卫园林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重庆某绿化公司中标该项目。后五家渠市城市管理局要求五家渠某市政公司将该项目资产及人员安置向重庆某绿化公司移交。中标文件中明确了人员安置约定,但对之前工人工伤待遇问题未作约定。

        2021年11月30日,该市政公司与吕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同年12月5日,吕某又与中标的重庆某绿化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022年6月,吕某不满该市政公司给予的工伤待遇,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工伤待遇。仲裁裁决该市政公司支付吕某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8372元。市政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认为,五家渠市某政府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将五家渠市某经营项目授予第三人进行经营,并非市政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中标公司;同时招标文件中对之前工人工伤待遇问题的承担义务主体也未作明确约定,所以该市政公司与吕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吕某在该市政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市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该市政公司支付吕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8372元。市政公司不服,上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等因素的影响。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人日报》8.10 吴铎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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