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关于“新时代农村刑事犯罪对乡村振兴战略的影响”暨“寻衅滋事行为的刑事规制”课题在浙江、福建的调研报告》(下称《调研报告》)中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调研内容引发广泛关注。
《调研报告》显示,浙闽两地农村寻衅滋事案件数量均排在各类罪名的前列,因酒后肇事、赌博引发的犯罪常见多发,因违法上访而被以该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调研发现,该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被告人的主观动机难把握,容易陷入客观归责;二是对违法信访行为能否以本罪论处认识不一;三是因边界不清导致容易被泛化适用的倾向明显;四是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较难;五是行刑衔接不畅,容易导致行政违法行为被拔高作为刑事犯罪处理。显然,这些问题除了浙江、福建等地,全国其他省份同样存在。
针对上述问题,《调研报告》建议加大对寻衅滋事犯罪案件的审判指导,以司法文件或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引地方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审慎处理因信访、上访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
寻衅滋事罪为什么容易“扩大化”?
从立法沿革来看,寻衅滋事罪源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自该罪从流氓罪分离出来后,相关争议一直不断,主要原因在于该罪的罪刑规范较为模糊,导致司法适用边界不清,极易出现罪名适用泛化,有悖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长期以来,有主张废除该罪的,也有主张分解该罪的,还有主张在司法适用中限制该罪的,观点纷呈,不一而足。
不同执法部门将寻衅滋事罪异化为“包治百病”的政策工具,谁都可以借寻衅滋事罪威慑潜在的社会“滋事人员”。遇到发生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时,司法机关为了平息事端,也容易利用其罪刑规范模糊的特性,拿寻衅滋事罪盖棺定论。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调研报告》在总结两省地区寻衅滋事罪司法适用情况的前提下,所提出的五大问题和建议,对寻衅滋事罪适用泛化的解决具有探索意义。
解铃还须系铃人,要改变寻衅滋事罪泛化适用的现实,必须谨防将该罪当成政策化工具,谨防以治罪代替治理。要通过能动司法、案例指导,以及增设特殊的案件审理流程,从而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唯有如此,才能让寻衅滋事罪回归立法本意,避免其无边界的口袋化。
(澎湃新闻 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