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17年7月取得毕业证。2017年2月13日,王某进入北京某旅游公司面试,通过面试后当天即入职该公司,职位是金融部旅游产品设计和销售。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月工资5000元,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下发制,工资实际发放至2017年9月,考勤方式为王某每日到班后在对应的签到表格上签字为主。
2017年10月13日,王某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北京某旅游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北京某旅游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讼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该条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学生身份并不当然成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障碍。本案中,王某虽系在校学生,但以求职就业为目的应聘相应岗位,用人单位也将其作为正式员工进行招录、用工和劳动管理,且按月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故双方关系并非实习或勤工助学,应认定王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确认2017年2月13日至2017年9月30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故王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新京报》8.8 慕宏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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