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唐在某健身房的泳池游泳时,不慎与同在一条泳道相向而游的刘先生发生碰撞。两人交汇时,小唐位于泳道上方,刘先生位于泳道下方并佩戴脚蹼,小唐的左脚恰巧与刘先生的脚蹼发生了撞击。这次意外导致小唐左脚左数第二根小脚趾骨折。
近日,小唐将刘先生和健身房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承担其全部损失,健身房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刘先生则辩称,本案应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原则,其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无需担责。馆内张贴有明显提示标识,要求游泳者靠右游进,泳道池底也明显设有中线,但事发时小唐却位于中线左侧。故小唐系因自身违规引发受伤,无权要求其赔偿。
健身房也辩称,其所提供的设备设施完善、标识清晰。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游泳中相碰导致小唐受伤的事实,符合高度盖然。小唐越过中线占用对向泳道逆向行进,违反了馆内的行进规则。因此,其对自身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负主要责任。
同时,虽然国家相关部门未规定游泳馆内能否佩戴脚蹼,但佩戴脚蹼延伸长度的确客观上加大了与他人触碰的可能,故刘先生携带脚蹼入水更应尽审慎注意义务。本案中,刘先生未能充分观察泳道情况,存在一定过错,故应对小唐所受损害承担一定责任。健身房因未能及时阻止小唐逆向行进,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关于刘先生提出“自甘风险”原则的抗辩,法院认为,本案中,游泳并非高风险、高对抗性的体育竞技运动,而属于风险较低且可控的活动,受伤、骨折亦非游泳时的常见现象,故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最终,浦东法院判决被告刘先生承担30%的损失赔偿责任,共计6400余元,健身房则需对刘先生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上观新闻 8.8 陈颖婷 王英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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