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师傅于2021年6月4日入职某客运公司,岗位是客运司机。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刘师傅经常在节假日和休息日上班。2022年8月23日,刘师傅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刘师傅申请仲裁时只写了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1月和8月的绩效工资3261元,后来才知道他这种情况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于是,刘师傅就近来到北京市大兴区总工会,提交了法律援助申请。
法律援助律师让刘师傅准备了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车辆消杀记录表、出车表和银行工资流水等证据,以证明刘师傅确实存在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等事实,为其明确和调整了相关仲裁请求事项,要求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延时加班、周末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等费用98902元。
仲裁庭审中,律师提出公司应按刘师傅工资表中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公司提出刘师傅的工作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并提交了相关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面对公司的证明材料,律师认为,刘师傅在工作期间从未见到过上述材料,也没听说过公司的相关规定,更没有刘师傅签字确认的事实。另外,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第十条规定,即使刘师傅的工作属于综合工时制度,公司也应当安排刘师傅集中休息、轮休或调休,但是公司并没有做此安排,并且公司也拿不出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安排。
最终仲裁委依法裁决,支持了刘师傅的确认劳动关系、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等申请,公司应支付刘师傅25789.55元。
(《工人日报》7.28 赖志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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