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女士2021年7月入职北京市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实际工作中,除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通过公司账户发放给董女士,另外还有6000元通过公司关联股东个人账户打给董女士。
因此,董女士实际工资达到12000元/月。2022年,董女士休产假,公司并未按照实际工资标准给董女士发放工资,每月仅发放了6000元工资。董女士对此提出异议,经多次沟通无果后,董女士提起劳动仲裁,工会调解员开展了庭前调解。
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公司同意支付董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差额等合计3.7万余元。
本案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董女士的工资应该如何计算。本案中,董女士有部分工资由个人账户转账。司法实践中,该部分转账是否能被认定为工资标准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建议劳动者注意保留转账记录、转账人与公司的关系等,以证明该部分转账属于工资收入。二是生育津贴低于实际工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补齐。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本案中,董女士实际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应该补足。
(《中国妇女报》7.21)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