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自2015年6月起在新疆克拉玛依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于2020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未明确约定马某的劳动报酬标准。2022年4月20日,马某配制化工溶液时化工料不慎入眼,导致双眼受伤。4月25日,马某提交辞职报告后未再前往公司工作。
由于离职当月工资并未发放,马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等。两个月后,仲裁委裁决:公司向马某支付各项费用合计77370.58元。该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
公司认为,与马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明确报酬标准,工资变动属于正常情况,不存在拖欠工资一说,故以“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岗位、工龄、技术职称是确定的,公司无故降低工资、技术补贴等劳动报酬,而且,公司也并未缴纳2022年2月至4月的社保,理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马某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降低了马某的待遇标准,应当担负举证责任,然而庭审期间,该公司并未出示证据证实扣减劳动报酬的合法理由,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此外,马某向公司提交的辞职报告成为关键证据,报告明确指出“马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公司未能提供劳动保护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马某支付款项共计77370.58元,其中包括未足额发放工资、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等。
(《工人日报》7.21 吴铎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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