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在王某经营的个体工商企业花花美容店工作,因被拖欠1.7万元工资,小刘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小刘,裁决生效后,小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花花美容店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那么,小刘该如何拿到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通常是指店铺的名称,在字号名义下进行的一切民事行为都是个体工商户的行为。字号与经营者在诉讼中享有同样的地位,也可以在诉讼中成为当事人。
以本案为例,小刘如果想要到法院起诉,因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花花美容店,且经营者是王某,小刘在起诉时就应以花花美容店为被告,并同时列明经营者王某及其基本信息。如果没有字号,那么可以直接以王某为被告。
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借用别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此时会出现登记的经营者并不是实际经营者,那么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应将两个经营者一并列为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因此,小刘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可一并将美容店及王某列为被执行人,同时执行两者的财产。
(《北京日报》7.12 丛丹)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