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在某平台开设账号运营直播间,某公司为某酒类专营店经营者。夏女士通过马某某直播间中的链接下单购买了6瓶该公司销售的白酒,通过微信支付1197元,之后该公司向夏女士发货并开具发票。
收货后,夏女士认为商品实际发货地与商品详情页标注的发货地不符,发货方公司构成欺诈。马某某在直播间声称“上1000单就完事了”“还有最后100单”等属于虚构事实,夸大销量。马某某在直播间声称涉案白酒市场价为六七百元一瓶,与实际市场价不符,属于虚假宣传。于是,夏女士将马某某与该公司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涉案订单,二被告退还价款、承担商品退回运费并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商产品可能从第一发货地分散到各地区进行仓储,商品详情页的发货地栏目仅具有提示功能,本案中涉案商品从距离收货地更近的仓库发货,符合交易惯例,涉案公司对此也无欺诈故意,不构成欺诈。
夏女士通过搜索平台同款白酒价格,主张涉案白酒的市场价在100元左右,马某某未能证明涉案白酒市场价确为直播间所称的“六七百元一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认定马某某就涉案白酒的市场价存在虚构行为,构成欺诈。
马某某在直播中声称上架了1000单涉案白酒,约2分钟后称还剩100单,提醒观众“注意手速”。夏女士提供的证据显示,涉案商品链接标注销售额为“已售37”,马某某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当晚直播间涉案白酒的即时销量达到900单,可以认定马某某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构成欺诈。
涉案公司对主播直播时对商品的描述负有审慎审查义务,规范主播直播时的言论,并应就主播进行商品宣传所产生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马某某与该公司退货退款、承担退货运费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
(《工人日报》6.29 卢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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