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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23年06月28日 星期三

    驱鸟应合法,越界必“担责”

    《 文摘报 》( 2023年06月28日   03 版)

        2020年,67岁的老刘在承包土地上种植的油菜和蔬菜经常遭受附近家禽和鸟类的侵害。为减少损失,同年12月初,老刘在菜地三面架设一条长约70米、高约3米的“U”形网阵,阻隔了该区域鸟类的迁飞和觅食活动空间。10余天后,该网阵致使12只鸟类粘缚在网上死亡。

        后因群众举报,湖北省赤壁市森林公安局对老刘涉嫌非法狩猎一案立案侦查。经鉴定,死亡的12只鸟有6只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5只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另有1只鸟类因死亡时间较长无法鉴定其种类。死亡鸟类评估整体价值为10万余元。

        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老刘在禁猎区、禁猎期,采用禁止猎捕的方法捕获野生鸟类,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老刘在禁猎区、禁猎期,采用禁捕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其应承担赔偿全部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老刘辩称,其依法享有案涉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12只鸟死亡属于过失行为,请求免于被追究赔偿责任。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刘虽然是为了防止其菜地的农作物不被侵害,但其在架设粘网后明知存在鸟类触网并会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且架设高度已达3米,远超出其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导致多只野生保护鸟类死亡,其主观存在过错。老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应当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老刘需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全部赔偿损失,该赔偿可通过从事其他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公益劳动等替代性修复方式履行。

        (《法治日报》6.18 刘志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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