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土地市场逻辑是农民凭借身份“天然”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政府、社会资本或其他集体成员向农民购买土地开发权。农民的流转意愿是产权分置的前提。2020—2023年课题组对东中西部一些省份和村庄的动态监测显示,总体上农民流转意愿较高,达到63%。
放活使用权需要对宅基地权利进行分置和重构。宅基地的身份性居住保障权和物权性财产权呈现出“两权复合”状态。基于农民盘活闲置宅基地获得财产性收益的现实需求,需要扩大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权能和流转空间,但是要警惕盲目土地交易甚至土地垄断带来的居住保障功能丧失风险,这就需要进行产权分置和重构,才能既满足农民土地处分权需求,又实现居住保障。
产权分置有利于防止使用权放活后出现宅基地买卖、农民土地权益流失的情况。资格权独立成权,提供了基本土地权益保障和退路功能。资格权的多样化实现形式对农民权益的保障是多方面的。从宅基地买卖的激励条件看,没有明显的激励机制。住房类是宅基地资格权实现的主要意愿选择,农民本身更看重住房功能的实现,不会出现非理性的炒卖行为。对农民退出意愿的调查显示,农户永久性退出意愿不强烈,城市社会保障、农村住房和货币是主要的宅基地退出补偿偏好选项。
宅基地使用权活权的途径:首先,允许农民充分占有和使用,扩大宅基地用途,允许宅基地流转,允许村集体规划调整、指标流转。其次,明确宅基地流转的原则,设定流转准入门槛,农民为流转主体,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再次,明确流转的方式,主要包括转让、继承、赠与、互换、出租、入股、合作经营和其他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使用权流转突破农村边界的渠道在租赁、合作经营、入股和继承四种方式,在管理上需要联动城乡合作建房管理、产业监管、有偿使用。最后,宅基地收益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和原宅基地使用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按照宅基地产权条件、流转范围、流转方式三个维度,设定差异化宅基地所有权收益金收入比例。
(《社会科学报》6.1 杨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