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某环保公司会计小英收到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老板名义发送的QQ邮件,小英当即将该链接在微信工作群中转发给贾老板,但贾老板未回复。小英点击该链接进入一个QQ聊天群,群中有贾老板、某环保公司监事和小英。QQ群中的“贾老板”要求小英转款200万元,随后,小英通知出纳大勇制单后立即审核并付款。大勇第一次转款200万元未成功,后修改信息,将某环保公司的200万元转入“片片有限公司”账户。
当“贾老板”诈骗另一笔200万元时,小英再次向贾老板核实,才发现被骗。某环保公司将小英、大勇诉至法院,要求小英、大勇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英、大勇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尽到财务人员基本的谨慎注意义务及严格依规履职,存在重大过失,造成了某环保公司的重大经济损失,应对该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因某环保公司财务管理存在明显疏漏和不规范,某环保公司对其自身损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被告小英赔偿原告某环保公司损失6万元,被告大勇赔偿原告某环保公司损失4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大勇不服,提起上诉。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基于企业在用工过程中,由于劳动者履行职务时未尽到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谨慎注意义务,未依规履行工作职责,致使用人单位遭受诈骗造成损失而引发的纠纷。根据大勇在本案中的过错、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等综合因素,一审判决大勇承担4万元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人民法院报》5.10 刘芳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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