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上海雅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銮公司”)与上海思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思和中心”)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该民事案件所涉事件即为此前广受热议的“房产中介爆料称谢娜、张杰购买上海豪宅‘跳单’”事件。其中,原告雅銮公司系房产中介方,被告思和中心曾是上海思南公馆相关房屋的持有方。
原告雅銮公司诉称,2019年6月,雅銮公司客户经理霍某安排并陪同张某、谢某及谢某母亲等人两次看房,意向买家表达了购买意愿并表示不具备在沪购房资格,拟考虑以公司名义购房。霍某告知其可以注册公司后购买,但之后意向客户表示不再购买。
雅銮公司获知意向买家通过太平戴维斯公司以“重庆眉开眼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网签合同。雅銮公司认为太平戴维斯公司与眉开眼笑公司签订居间协议时间在6个月的客户信息有效保护期,思和中心未注意到保护期即向太平戴维斯公司支付酬金,构成“跳单”。
法院审理认为,在没有相应协议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无法确认雅銮公司与谢某之间仅凭带看房即成立了中介合同关系,更无法确认谢某事先或事后知晓会承担带看房后另行委托其他中介的法律后果,谢某与思和中心之间没有“跳单”共谋的行为。最终,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跳单”是一个房产中介行业术语,一般是指房屋居间合同中,委托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中介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提供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服务,但买卖双方或一方为了规避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等义务,跳过中介公司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条对“跳单”行为予以规制,保障了中介人的合法权益,对违背契约精神的不诚信行为进行了否定评价。
在司法实践中,衡量买房人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在于买房人是否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行为。
(《北京青年报》4.14 梁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