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人民法院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明确提到: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贷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均应当予以支持。
近年来,因房企资金紧张引发项目停工,购房者买到烂尾楼的风险有所加大。在现实中,如果项目出现烂尾趋势,金融机构、施工方、购房者都要主张权益时,谁来保护较弱势的购房者?此次最高法的相关批复,实际是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了购房者和退房者的权益应受到优先保护。这在当前的背景下,对于更好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有着相当的现实意义。
如批复所示,购房者的权益优先保护其实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保交楼,二是保“退款”。而后者可能涉及的现实问题是,“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判定标准是什么?这有待后续政策细则的补充保障。
(《新京报》4.22吴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