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23年05月03日 星期三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文摘报 》( 2023年05月03日   03 版)

        2022年5月,张某驾驶小轿车在某道路由东向南行驶时,遇陈某驾驶摩托车沿该道路由南向北行驶。陈某因避让张某车辆,遂与路旁树木相撞,造成摩托车损坏,陈某受伤。当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形成原因无法判定。

        后陈某住院治疗,要求张某及张某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一、投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二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主体均认为无法证明事故发生原因,不应由其承担责任。故陈某将张某、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以上主体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

        张某辩称,其开车只是与陈某存在时空交集,并未与陈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陈某受伤与其无关。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二辩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未认定发生碰撞,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与事故方之间是否发生接触无必然联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现有全部证据可知,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均与张某驾驶小轿车从辅道转入主道的时间、地点相同,张某由东向南转弯,陈某由南向北直行。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危险性较大,当其驶入主道时,客观上对驾驶摩托车的陈某造成了危险。陈某在紧急情况下为避让车辆而撞到路边树木,虽两车未接触,但陈某受伤与张某的驾驶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张某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张某、陈某对该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核定完各项损失后,槐荫区法院依法判决先由保险公司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剩余费用,根据张某应承担事故50%的责任计算,由保险公司二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按50%赔偿陈某诉讼保全费及鉴定费。

        (《人民法院报》4.13 黄健)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