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回应权,又称申辩权,是指在被报道人认为媒体报道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时,所享有的在报道该事实的媒体上自我申明、澄清事实以进行回应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第1028条明确规定了更正权和删除权等必要措施,赋予了民事主体请求媒体更正或删除失实报道的权利。许多学者认为,“等必要措施”中应当包括权利人的回应权。回应权的重要特点在于,不实信息从哪里发出,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就有权要求在哪里作出回应,相关媒体不得拒绝。
回应权既是一种保护人格权的有效方法,也是一种重要的人格权救济方式。
许多自媒体采取“流量至上”的经营模式,为追求流量,可能并不会审查所推送的信息是否失真,但对于大量面临“信息茧房”障碍的读者来说,一般不会去思考和辨别言论的真伪,即便有疑虑也难以去辨别。所以,实践中盲从盲信的情形较多。而回应权的特征恰恰能够非常有针对性地遏制自媒体时代的侵权行为,具有独特的自我保护功能,具体而言:
一方面,回应权的及时性对于自媒体时代侵害后果的迅速扩大具有有效抑制作用。尤其是对网络谣言而言,由于网络环境对信息的传播具有一种无限放大效应,因此,行为人在实施网络暴力之后,相关的损害后果可能会不断蔓延,损害后果也可能被无限扩大。针对网络谣言,如果允许权利人借助回应权立即回应,及时澄清事实,则可以迅速平息相关事件,从而有效抑制网络谣言以及网暴后果的扩大。
另一方面,回应权的针对性可以精确地避免错误信息的传播。权利人只有及时自证清白,有效回应相关的争议,才能避免误导,而回应权则赋予了遭受错误报道的受害人及时“自证清白”的权利;同时,借助于回应权这一权利人不可或缺的自我保护机制,使得权利人有权在相关的报刊等媒体发布澄清声明,从而能够在最精准的范围内澄清事实的真相,这对于防止损害的扩大和蔓延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日报》4.17 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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