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律师费60万元包干,两名律师串通,将60万元变成426万余元的巨额律师费,我维权8年总算纠正过来了!”近日,七旬老人龚某来到位于桂林的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独秀所)要求退还多收的律师费。
原来,2011年10月,龚某因投资失败,造成向亲友和老乡40余人借贷的约7000万元无法及时归还。为处理好民间借贷纠纷,龚某委托独秀所主任连某代理系列案件,《委托合同》上约定律师费60万元,并先支付了20万元。
龚某说,2013年5月29日,连某从桂林来到成都找到他,说将通过起诉他来解决律师费问题。当时,他已支付律师费47.2万元,还欠12.8万元。连某要求龚某在一份打印好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内容是由他委托桂林桂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桂山所)律师龙某处理龚某与独秀所律师费的纠纷案。龚某在《授权委托书》上签了名,并根据连某写的地址,将委托书邮寄给龙某。
2013年5月20日,独秀所将龚某起诉至七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龚某支付所欠律师费426万余元。2013年6月9日,法官张某主持调解,独秀所连某和桂山所龙某参加,龙某从未向龚某了解情况,对独秀所的诉请无异议,双方达成被告龚某向原告支付律师费426万余元的调解书。
直到2015年7月,龚某获知有《(2013)星民初字第724号调解书》。于是,龚某开始不断地向相关部门投诉连某和龙某。
2022年3月20日,七星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称《(2013)星民初字第72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22年10月25日,七星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2013)星民初字第724号调解书》,驳回独秀所的诉讼请求。独秀所不服,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龚某收到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判决驳回独秀所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法治报》3.29)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