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行使立法权。关于人大代表参加行使立法权的法律性质,我国代表法第5条作了明确规定:“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因此,人大代表参与立法活动,是在履行国家职务,是一种职务行为。
我们可以从“权利”和“义务”两方面把握。一方面,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有权参加审议包括法律案在内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有权依法联名提出议案,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等,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此予以支持和保障。另一方面,代表法也规定了代表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包括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等。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经过多年探索实践,代表参与立法工作已经有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机制和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人大代表审议法律案,直接参与行使国家立法权。根据我国宪法第62条规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职权之一。我国宪法修正案、监察法、民法典等重要法律案,均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全国人大代表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在代表大会上审议和表决法律案,直接参与行使国家立法权,是在国家立法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
统筹立法规划计划编制。现行法律法规对保障代表参与立法规划计划编制作了具体规定。立法法第52条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在立法规划、立法工作计划编制中,及时把议案建议中提出的条件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编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这是保证立法工作不断适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确保民主立法的前提,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先决条件。
参与法律草案的起草、论证、调研等环节。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在法律起草、调研、征求意见、论证、听证、表决前评估等各环节,人大代表积极参与,提出意见建议,同时根据具体立法项目的性质,有针对性地邀请有相关行业或者专业背景的代表重点参与,甚至全程参与,扩大代表参与广度与深度。在法律草案起草时,人大代表在与广大民众的交流中逐步整合意见,将人民群众最关切的问题筛选出来整理成议案提交给人大;人大则以多种形式收集人大代表意见,认真研究吸收代表议案建议提出的立法意见。在立法论证中,通过向代表发放问卷调查、论证听证等方式,邀请代表一起“选米下锅”,真正选出发展急需、群众期盼的好项目,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在立法后评估中,通过扩大代表对立法后评估的参与,定期对法规进行“体检”,全面梳理法规中与改革原则、改革方向不一致的情况,及时修改或暂时调整与改革不相适应的法律。
法律草案广泛听取代表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针对法律草案,人大及时向代表提供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征求代表对法律草案的意见,听取吸纳代表意见,使之充分体现在法律草案中。
(《学习时报》3.8 周玉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