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系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某村村民,在某绿化公司承包的道路防护林带绿化工程工地上干活。2018年4月12日,王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子后向连云港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在工伤认定阶段,某绿化公司否认雇佣王某某,提供证人李某某证明系其个人承包涉案绿化工程劳务工作后雇佣王某某。
连云港市人社局未采纳某绿化公司的抗辩意见,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绿化公司不服,认为李某某是代表其配偶注册的某园林公司承接的工程,即使王某某的死亡构成工伤,也应当认定是某园林公司承担工伤责任。且王某某发生事故时已年满74周岁,超过劳动者年龄限制,不构成工伤。某绿化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绿化公司直至二审才提供其与某园林公司之间的《劳务外包合同》,且未作出合理解释,再结合李某某曾自认其个人承包涉案绿化工程,可以认定某绿化公司将案涉绿化劳务工程发包给李某某个人的事实。王某某是李某某招用的劳动者,符合认定工伤情形,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影响被认定为工伤,连云港市人社局依法作出的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应予以维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某绿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法定退休年龄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护劳动者权益,不能成为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理由。法律并未禁止雇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前提下,因工伤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另外,对于已经参与工伤保险的超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也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法治日报》1.29 罗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