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挥霍财产,妻子马老太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马老太诉称,结婚50余年,王先生在日常生活中独断专行,并擅自出卖夫妻二人唯一住房,取得卖房款68万元。卖房款一直由王先生控制,现自己年事已高需要照顾,且双方已分居,故请求分割卖房款。经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先生持有和保管的售房款68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在有退休收入的情况下,对花费款项情况未能予以合理解释,法院难以排除王先生具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判决王先生给付马老太售房款25万元。
民法典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另一方利益,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时,可在不离婚的前提下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妻之间忠实义务和信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一方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一定程度上会破坏共有关系的存续,因此原则上不允许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当夫妻一方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利益时,双方的信任出现危机。在此情形下,民法典规定了利益受侵害的配偶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及时保护利益受侵害方的利益,保障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人民法院报》2022.12.17 曾慧 吴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