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案例】:赵先生是个孝顺的儿子,他的母亲共经历了三段婚姻,赵先生与两个弟弟不是一个父亲所生。他母亲的最后一任丈夫是她在养老院生活期间认识的,双方没有子女。赵先生的母亲生病后,赵先生一直尽心照顾。母亲去世后留有一份打印遗嘱,将房屋留给赵先生。但是因为该份遗嘱并非母亲亲笔书写,遗嘱见证人又是母亲的最后一任丈夫,法院最终判决该份遗嘱无效,案涉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检察官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赵先生母亲所立遗嘱的见证人是其在养老院生活期间再婚的丈夫,虽然老先生不打算继承遗产,但在法律意义上他属于遗嘱人的配偶,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制度是为保障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最终意愿得以实现,在立遗嘱时不建议选择近亲属作为遗嘱见证人,更宜选择社区工作人员、邻居、朋友等与继承事宜无关的人员作为遗嘱见证人。
(《检察日报》11.30 韩玉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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