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延长和健康状况的改善,不少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仍有精力也有意愿继续参与社会经济活动。2021年1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适合老年人的灵活就业模式,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然而,在劳动过程中,超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如何保障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裁判文书网上,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和“劳动关系”为关键词检索,在2021年就有3524件案件。
前不久,北京63岁的田新建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出与公司认定劳动关系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一审二审的裁判理由均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干一样的工作,只因超过退休年龄,就不能认定劳动关系,享受的待遇相差如此悬殊,是否合理?而与田新建不同,江苏省淮安市一家保安公司的王某则要幸运。2019年,淮安市中院发布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三显示,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保安公司也未明确终止其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故双方劳动关系处于延续状态。据此,法院判决王某与保安公司之间一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分析,两个条文之间的冲突是造成实践中一系列分歧的主要原因。现实中,很多人到了退休年龄并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比如一些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他们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可以继续建立劳动关系的,但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
对于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以及未来如何规范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更好地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王天玉建议,应通过修改法律,打破劳动关系主体适格的限制,扩大适用范围。未来,在劳动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或将考虑把超龄劳动者等目前无法适用劳动法律保护的劳动者都纳入进来,建构出适合相应群体的劳动关系形态。当前,人社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在国家层面达成共识,联合出台文件,把不一致的内容统一起来,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表示,“一些地方性司法政策创设了特殊劳动关系的规定,例如上海、江苏等,把一些劳动法的规则适用给超龄劳动者,保护他们的基本权益。”这是一种有益尝试,实现了对这一群体的分类保护。
(《工人日报》10.14 张菁)